截至到4月27日,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总票房已超157.41亿元,跃居全球票房榜前5名,再度点燃影视投资热潮。越来越多的人怀揣着财富梦想投身其中,渴望分得一杯羹。但影视投资的水远比想象中深,一不小心,这看似诱人的“财富密码”就可能变成让人血本无归的“投资陷阱”。
近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影视投资合同纠纷案,揭开了影视项目“延期难产”背后的法律风险。
2021年6月,张某(化名)受到某影视公司“低风险、高回报”的宣传吸引,与其签订了一份关于某网络电影的项目合同书,约定某影视公司负责筹划摄制该网络电影,张某投资5万元,影片审核正常则预计于2022年2月至5月间在网络平台上线播放,收益分成按第三方平台数据结算等内容。张某依约支付投资款后,该片却迟迟未能上映。张某认为影视公司怠于履约,遂诉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
影视公司辩称,其已完成拍摄并多次申请备案,但因备案修改、平台分账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影片上映延期,不存在违约,且合同并未承诺“保本返款”,影视投资也是投资的一种也有风险,并不必然盈利。
张某则指出,影视公司所称的已经拍摄完成的影片并非合同约定的影片,其报备审批的影片名字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他表示,从投资至今已长达数年,影片仍未上线,影视公司明显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已履行投资义务,而影视公司作为出品方和制作方,未如期让影片上线播放,也无法证明已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拍摄及积极促成影片上线播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张某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影视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张某投资款5万元。
影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影视投资领域,这类纠纷屡见不鲜。影视投资并非稳赚不赔,它受到市场供需、观众喜好、行业竞争、政策变动等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者在面对影视投资机会时,务必理性作出决策。
首先,要增强风险意识,切勿被“高回报”、“低风险”等花言巧语迷惑,投资前务必充分了解项目背景、制作团队实力、市场前景等信息,不盲目跟风。
其次,认真审查投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遇到模糊不清或不合理的条款,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再者,投资过程中要密切关注项目动态,要求对方定期提供项目进展报告,保存好各类投资凭证和沟通记录。一旦发现异常,如项目停滞、收益未达预期、对方拒绝提供关键信息等,要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芗小槌说法 |《哪吒2》票房火爆,你的影视投资却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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